中共青岛大学教工支部工作暂行规定
青大党字[2006]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教工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工党支部是党联系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战斗堡垒,是党在高校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第二章 教工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教工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院(系)一般按系或学科、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等设置;其他一般按部门(单位)、科室或公司、厂、中心等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学科相近的其他教研室或业务相近的部门(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根据党员分布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四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
第五条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正、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的设置、调整情况和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和党支部正、副书记须报所在党委(党总支)批准,所在党委(党总支)应将批准情况同时抄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教工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教职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第八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定期了解、分析、研究党员的思想状况,深入了解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二)教育督促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工党员,在本职岗位上争当敬业创业的先锋,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凡涉及本单位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先在党内通报、听取党员意见,并向党员提出贯彻有关决议的要求,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督促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组织活动。
(五)及时讨论和处置要求退党、自行脱党以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和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并按规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或备案。
(六)根据有关规定,党支部应认真做好党员管理的经常性和基础性工作。加强对流动党员、出国(境)党员党籍的管理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组织本单位教工的政治学习。要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各项工作和教工的思想实际,采取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方法组织学习,引导教工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第十条做好教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教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具体引导和帮助。注意把思想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引导教工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帮助教工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调动教工参加学校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一条积极主动地教育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和中青年骨干教工中发展党员。
第十二条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教工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党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按照分工和工作职责,做到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党支部工作。
第十三条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做好国家安全和政治保卫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
第四章 教工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民主集中制度。党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都应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分工各尽其责。
第十五条计划总结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初须制订工作计划,学期末进行本学期工作总结,并向所在党委(总支)和本支部全体党员报告工作情况;党支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所在党委(总支)汇报工作,遇到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党支部遇有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十六条学习制度。教工党支部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党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每两周至少组织学习一次。学习可采取多种形式,并注重实效。
第十七条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三会一课”,党支部大会和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要不断创新,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做到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
第十八条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必须密切联系本单位教工、主动及时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党员汇报制度。党员一般每半年应就本人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作一次汇报。
第二十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每年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通过评议、评选,表彰先进,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也适应于医护职工党支部。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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