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大学学生支部工作暂行规定

日期:2015-06-15     作者:     编辑:    阅读:

中共青岛大学学生支部工作暂行规定

青大党字[2006]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党支部是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工作的政治核心,是学校保持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生力军,是党团结、引导青年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斗堡垒。

第二章 学生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学生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本着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加强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便于开展活动和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

第四条学生党支部一般以年级或专业设置,班级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以按班级设置。党员人数一般不要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应根据党员分布,从有利于党员开展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五条党员10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一般由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3人组成。党员不足10人的党支部,不设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支部正、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的设置、调整情况和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和党支部正、副书记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批准,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将批准情况同时抄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学生完成本支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思想情绪。

第九条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一)教育并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

(二)结合学校中心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形势任务教育。通过开展主题教育、上党课、创先争优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三)教育党员刻苦学习专业文化知识,在校风、学风、班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党员诚实守信,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积极组织党员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创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教育党员加强组织观念,履行党员责任和义务,维护党的利益,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党员管理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过程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有关材料归档等手续,加强对延期毕业和离校、出国出境等学生中的党员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定期考察制度,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上,做到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早发挥作用。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察,及时讨论研究其转正问题,严把转正关。

第十一条加强党支部委员会建设。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支委会成员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在本单位党组织和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分工和职责,做到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党支部工作。

第十二条关心和支持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班委会和团支部、学生社团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章 学生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民主集中制度。党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都应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学习制度。学生党支部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党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每两周至少组织学习一次。学习可采取多种形式,并注重实效。

第十五条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度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党课一般每学期一次。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要不断创新,做到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

第十六条党员联系同学制度。党员必须密切联系本单位同学,主动及时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党员汇报制度。党员一般每半年应就本人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作一次汇报。

第十八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和每年的优秀学生党员和先进学生党支部的评选,通过评议、评选,表彰先进,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